以下是辦理離婚的法律程序中所通常採取的步驟。如果育有子女,為子女作出的安排是這個離婚程序的不可或缺環節。
- 作為離婚申請人的配偶一方向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離婚呈請書(divorce petition),或配偶雙方共同提出離婚申請。
- 凡有離婚呈請書提交,離婚呈請書須送達作為答辯人的一方,而答辯人可對離婚呈請書作答。
- 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有緊急申請提出,要求作出例如臨時探視令、管養令或贍養令等的臨時命令。
- 誓章可在此階段提交離婚法庭。
- 離婚事宜會列入法院暫准判令案表內。
- 離婚判令本身通常都是不予抗辯的,但有可能會出現關於財產、贍養、管養或探視的爭議。如果離婚是不予抗辯的,呈請人會被傳召到庭核實呈請書和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的內容,這會在離婚法庭公開進行,而答辯人可選擇是否出庭。如果答辯人出庭,法官會確定答辯人是否擬就法律程序提出抗辯。
- 如果雙方已就管養、探視及其他事宜達成協議,法官可批准有關協議,並作出最後命令。
- 要求作出絕對離婚令的申請,可在暫准判離婚令批出後六星期提出,而絕對離婚令則大約在此之後兩個月發出。